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审议报告;
(四)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社会建设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具体工作;
(五)办理或者督促有关方面办理代表提出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