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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要工作
2017年,是南江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的关键之年。县人大常委会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市委建设“五彩巴中”和县委建设“五个南江”重大决策,坚定“生态立县、旅游强县、绿色崛起、同步小康”发展路径,按照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县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和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安排部署,依法履职、为民行权,为加快建成富丽安康新南江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力推动省、市、县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坚定维护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和权威,依法正确行使各项职权,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工作,切实推动县委决策落实和重要人事安排顺利实现。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可持续性的战略问题,牢牢把握“决胜脱贫攻坚、加快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富丽安康新南江”主题,积极参与和推动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特别要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要分别牵头抓好木(门)涪(阳)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县城南出口、西绕城路二期、特色产业基地、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等重点项目建设和10个挂联乡镇15个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党组成员和委室正、副主任要务实抓好2016年27个脱贫村的巩固提升工作。
2.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紧紧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五个南江”和关系民生的“十件大事”,不断强化监督职能职责、切实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着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一是着力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监督。二是着力强化对民生改善的监督。三是着力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四是着力强化对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监督。五是着力强化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
3.务实抓好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只有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人大工作才能有更大实效。要积极探索新常态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代表的辐射带动、示范引领、桥梁纽带作用。一是狠抓代表履职培训。二是积极搭建履职平台。三是切实强化履职保障。
4.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适应新阶段人大工作新要求
根据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把常委会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强化机关廉洁建设等方面狠下功夫,不断提升整体形象和工作水平。一是持续提升常委会履职能力。二是全面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指导。三是更加注重对内对外宣传交流。四是着力创建和谐活力人大机关。
二、部门概况
(一)行政机构1个:南江县人大办。
(二)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供给人数62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我办本年收入合计983.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3.89万元,占100%。
2016年我办本年支出合计983.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4万元,占45.13%。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我办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83.8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66.22万元,下降7.2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办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3.8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66.22万元,下降7.2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我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3.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96.04万元,占91.07%;社会保险障和就业支出40.53万元,占4.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16万元,占2.15%;住房保障支出26.16万元,占2.66%。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我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8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
公用经费6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20.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4.19万元,占70.3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97万元,占29.6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我办无因公出国(境)的人员,无此费用发生。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19万元,其中:
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19万元。主要用于我办维持正常运转等工作开展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5.9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78.53%。主要原因是2016年我办继续按照中央、省、市、县“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简化接待工作,所以减少了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与其他人大系统业务交流等工作接待的用餐费。其中:国内公务接待101批次,860人,共计支出5.97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办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7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办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45万元,全部为货物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办公有车辆5辆,全部为一般公务用车。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保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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