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出台 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能职责
南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于2012年3月26日召开,会议决定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于3月29日召开。
会议听取了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安排建议的汇报,并决定提交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
会议重点讨论通过了《南江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和《南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活动的规定》(草案);在《南江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中第五条规定,将在人代会上通报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议及活动情况,对3次以上不参加常委会议及活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将视其为不能履职劝其辞职。
针对县城环境脏乱差,群众反响强烈的情况,会议决定,将于近日组织部分省、市、县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一次南江县城环境综合整治专题视察,并将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全程参与。
人大常委会主任郭治中对常委会机关组成人员提出“敢说话、说真话”的工作要求。他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和主任会上发言,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能职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务必要做到四个必须。一是机关组成人员必须在常委会积极发言;二是必须提倡说真话,从而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三是事前必须针对发言议题做充分的调研准备,以提高发言质量;四是常委会、主任会通过的意见,委室必须跟踪督办,提高监督实效。
会议还调整了常委会领导分工,同时提请相关人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