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唐志明,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南江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本人申请辞去南江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2024年5月29日南江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接受唐志明同志辞去南江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依法公告。并向南江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备案。
现予公告
南江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