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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防不胜防,需民众参与
时间:2011-05-27 分享给好友: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新入刑的“醉驾”因与民生关系甚密而备受关注。对于具有千年酒文化和礼尚往来习俗的我国来说,觥筹交错的饮酒行为一直是亲朋好友之间表达和交流感情的常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禁心生疑虑:“醉驾”是否会因饮酒行为的私密性和普遍性而防不胜防?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进一步证实了笔者的疑虑:自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至5月15日,各地交管部门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笔者思考的结论是,国家在犯罪控制策略上放权分责,依靠社区和群众去预防和打击“酒驾”,方是制胜之道。

  “醉驾入刑”:应吸取美国“禁酒令”的教训

  美国历史上有名的“禁酒令”提醒我们:打击“酒驾”一定要依靠群众。源于清教徒精神以及饮酒的诸多弊害,美国于1920年1月17日以宪法第18号修正案的方式宣布禁酒。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但是因为“贪杯者众”,禁酒令根本无法消除人们饮酒的欲望和需求,在正规市场被禁的同时,地下黑市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依靠私酒贸易带来的暴利,美国的黑社会开始发展壮大,而警察却日益腐败,犯罪率不断上升。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21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备受争议的禁酒令。(百度百科)

  相比于禁酒,打击“醉驾”以控制交通肇事显得更为务实,也更合情理。第一,对于人的欲望来说,禁酒是堵塞,而打击“酒驾”则是疏导。第二,对于公民来说,饮酒是私事,但酒后驾驶却不能以私事论。因为“醉驾”一般情况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这就给其他民众的生命、人身和财产权利构成巨大威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禁酒令”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和剥夺,“酒驾入刑”却备受民众支持。第三,相比于朝野视之为无物的“禁酒令”,“酒驾入刑”对于“酒驾”行为确实有很大的威慑力。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日均查处醉酒驾驶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驾入刑”:公正司法方能减少公众疑虑

  近日,民众与学者围绕“醉驾”定罪的解释权、“醉驾”是否一律定罪、“醉驾入刑”适用标准等问题,展开了广泛争议。据人民网报道,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处理案件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此言一出,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另据《法治周末》报道,有人认为,身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其一番表态让治理醉驾前功尽弃,还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公众的理解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有些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按道交法处罚。

  在笔者看来,“酒驾”争议的焦点不在于“酒驾入刑”应不应该,而在于民众对“酒驾”司法裁量空间的消极认知。换句话说,民众对于“醉驾”司法是否公正存有疑虑,进而将防范“醉驾”的任务寄希望于立法的重刑威慑。事实上,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在打击“醉驾”过程中缺一不可。预防和打击“醉驾”不能仅靠立法威慑,公正司法和公平执法也是消除民众担忧的重要手段。简言之,仅有良好的立法是不够的,如果在司法和执法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再好的立法都只是废纸一张。所以,在预防和打击“醉驾”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作用。一方面,民众要对身边的亲朋好友加强监督,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检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司法和执法过程的监督,对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行为一定要加强查处,严惩不贷。

  “醉驾入刑”:国家犯罪控制网日益细密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逐步深化,新型的犯罪控制网络正在形成过程中。对“醉驾”而言,因为饮酒行为具有私密性,而“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我们不能等到出现交通事故之后再去查处。所以,对于打击“醉驾”来说,预防是上上之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代步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醉驾”的发现和控制就要借助于摄像头、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以及其他的录音、录像设备。这些设备加强了对“醉驾”的预防和控制,一方面保障了民众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居民的自由和隐私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受到限制。这一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悖论提醒我们,国家犯罪控制策略正在发生变化:从犯因控制到情境控制。

  犯因控制重视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探求,希望通过消除犯因达到对犯罪人的矫治;而情境控制重视对犯罪情境的改变,希望通过消除犯罪机会达到预防犯罪。以前是以犯罪人为防范对象,现在是社会上所有人都身处监控之下;以前以国家为主要控制主体,现在社区和民众都参与到犯罪防控工程之中。在此过程中,国家对于犯罪控制不再大权独揽,而是倾向于将权力和责任分散到社会甚至个人;犯罪控制呈现出从刑罚遏制到社会控制再到自我控制的趋向。国家对于犯罪的控制力度表面上看似乎弱了很多,但是实质上,国家对于犯罪的控制已经渗入社会方方面面的角落。借助于社会的触手,国家摸到了以前单纯的刑罚所触摸不到的地方。这种犯罪控制趋势,反映了国家在犯罪控制策略上的优化。正如学者Garland所言,当代犯罪控制策略最关键的发展就是将控制机制予以更进一步地内化,使预防犯罪成为每一个社会行动者念兹在兹的心头顾虑。(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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