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人大常委专职制度
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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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人大“常委”专职专业
据人民网报道,深圳将试行人大部分常委专职制度,旨在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履职能力。此举虽然是深圳全面提升人大工作、为深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体制机制保障的亮点之一,但我们应该穿越表面,慎重对待这种创举。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驻会委员和非驻会委员构成。在赞同人大常委专职制度的人看来,不驻会的委员基本是兼职的,拥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兼顾常委会工作;而专职委员则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人大调研的工作,向其他委员报告调研结果等等。果真如此吗?非驻会委员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存在冲突是客观事实,然而二者并非不可调和,尽管有时难以做到皆大欢喜,一旦选择了常委会委员,就意味着对人大工作的责任和担当,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规定兼职委员优先执行常委会工作。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代表中的代表,也应率先模范遵守这项规定。我们应该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让非驻会委员不愿也不敢以本职工作为借口逃避常委会工作,进而促使他们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不管是驻会委员还是非驻会委员,首先都是代表,均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兼职委员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可以随时随地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便于他们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履行好各项职责。不仅如此,不少兼职委员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专业知识往往在调研中起到很大作用。例如,河南省罗山县人大常委会调研《药品管理法》时,邀请了几名医学界的非驻会委员和代表,无论是制定调查方案,还是审议报告,这些委员和代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与其大力提倡人大常委专职制度,不如提高非驻会委员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健全驻会委员进入进去制度,完善他们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也同样能提高委员的履职能力吗!
体制机制也许更为重要,能进能出的激励和惩罚制度迫使驻会委员和非驻会委员深入学习,奋发进取。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如同一列火力充足的列车,带着委员走进人大工作的春天里。(桂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