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指出,地方性法规要做到与上位法不抵触,法条中的禁止性规范要充分考虑,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维护法制统一地方基础上又充分体现地方特色。要继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加大沟通协作,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做好立法服务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是巴中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性立法。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8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南江县等地开展专项调研和座谈,充分听取政府及部门、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意见。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云表示,法规草案征询意见通过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充分讨论,有助于法规草案的服务工作,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